• 刘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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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安装摄像头是否侵权?

楼道安装摄像头是否侵权?
刘玲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在楼梯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会侵犯邻居的隐私权?本案将通过一则案例,对本问题做出解答。

 

案例

(2021)09民终1785号,徐龙贵、薛金英与胥加明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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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胥加明居住在盐城市盐都区桃源居52204室(12号别墅204室),徐龙贵、薛金英居住在盐城市盐都区桃源居52203室(12号别墅203室),胥加明与徐龙贵、薛金英系对门邻居,徐龙贵、薛金英于20206月份在双方共同的楼梯口拐道处上方安装了监控摄像头,用于维护其自身财产安全,胥加明认为该监控摄像头侵犯了其个人

隐私,影响其正常生活,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徐龙贵、薛金英停止摄录胥加明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删除已录制信息;2、判令徐龙贵、薛金英拆除摄像监控装置;3、判令徐龙贵、薛金英承担精神抚慰金1元;4、徐龙贵、薛金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01216日,经现场查明,从徐龙贵、薛金英安装在楼梯口拐道处的监控摄像头可以看到从最上面楼梯口经过的人,且该监控摄像头的位置可人工进行调整。对于摄像头所记录的内容是否保存,徐龙贵、薛金英陈述没有保存,胥加

明陈述徐龙贵、薛金英保存了所摄像的内容,胥加明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徐龙贵、薛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摄录胥加明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2.徐龙贵、薛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其安装在盐城市盐都区处上方的监控摄像头。3.驳回胥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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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龙贵、薛金英安装在双方共同经过的楼梯口的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还可以人工调整方向,是否调整方向、何时调整方向全凭徐龙贵、薛金英自我约束,从目前的角度可以通过楼梯口进出情况知道胥加明家中人员进出情况,已侵犯了胥加明的民事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故对胥加明要求徐龙贵、薛金英拆除安装在双方共同的楼梯口拐道处上方摄像头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对于徐龙贵、薛金英辩称其安装摄像头主要是为了保障自身家庭安全,但是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维护自家安全的同时,还负有不得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义务,徐龙贵、薛金英在双方共同的楼梯口拐道处上方安装辐射范围超出其自身门前的摄像头,超出了行使民事权利的合理限度,一审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胥加明要求徐龙贵、薛金英停止摄录胥加明近处住宅信息的行为,删除已录制信息的诉讼请求,因徐龙贵、薛金英陈述未对摄像内容进行保存,胥加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存摄像的内容,故一审法院支持徐龙贵、薛金英停止摄录胥加明住宅信息的行为。对于胥加明要求徐龙贵、薛金英承担精神抚慰金1元的诉讼请求,因胥加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徐龙贵、薛金英在与胥加明共同经过的楼梯口安装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虽可以实时记录通过楼梯口进出情况,保障自身家庭安全但也能了解、掌握胥加明家人及来往人员的进出情况,一定程度上干涉他人私生活的安宁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徐龙贵、薛金英主张其安装摄像头主要是为了保障自身家庭安全,但是作为理性的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故对胥加明要求徐龙贵、薛金英拆除安装在双方共同的楼梯口拐道处上方摄像头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实务总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徐龙贵、薛金英在与胥加明共同经过的楼梯口安装监控摄像头,虽然是为了确保自家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同时也干涉了胥加明的个人隐私,即拍摄到胥加明进出住宅的信息,侵犯了胥加明的个人隐私。

《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徐龙贵、薛金英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胥加明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徐龙贵、薛金英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停止摄录胥加明进出住宅的信息以及拆除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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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10: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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