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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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装修服务是形成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提供装修服务是形成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刘玲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提供装修服务中受伤,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是构成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呢?

 

案例

2021)京0116民初1614,杜凤奎与辛瑞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91028日,杜凤奎在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村×号院内装修项目中开展吊顶作业时从凳子上摔倒。当日,杜凤奎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骨折。20191112日出院,实际住院15天,医院在其出院当日出具休息、复查等诊断证明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杜凤奎申请就其受伤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杜凤奎致残程度等级为×级。

庭审中,杜凤奎陈述:我给张良家干活是辛瑞良找的我,辛瑞良当时称做日工,每日300元,辛瑞良与我一样也是做日工,我从开始干活到出事那天共计干了五天半,辛瑞良将这几天的工钱共计1650元给我送到家里去了。20191028日中午,我在辛瑞良家喝了一两多白酒。三条腿的椅子是张良放在那里,干活时候一直使用这个椅子上架子,木质架子高度1.1米,是辛瑞良定的。当时干活没有保护措施,屋内面积就8平方米。辛瑞良陈述:当初干活的时候是张良找的我(一对一付费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说给其吊顶做日工,每天300元。我又找的杜凤奎,我和杜凤奎共同给张良干活。20191028日中午,杜凤奎与我一起在我家吃午饭,我张罗喝酒,杜凤奎与我都喝了酒,每人喝了一两多不到二两的38度白酒,吃完饭就去张良家干活了。下午1点多的时候,杜凤奎从椅子上摔下来,三条腿椅子就在屋内放着,我和杜凤奎自行拿的。木质架子是我定的,高度1.1米,当时干活没有保护措施。张良陈述:我找的辛瑞良给我干木工,其说到时候有多少工计算多少工,当时其说在外面干活是300元每天,我不认识杜凤奎,我将工钱13000元给付了辛瑞良。20191028日中午,杜凤奎在辛瑞良家喝酒,下午一点的时候,我闻到有酒味,我询问了杜凤奎是否有事,其告知我没事。我与辛瑞良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上约定干活。木质的架子是辛瑞良定的,高度80厘米,涉案工程没有保护措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张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杜凤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0882.17元;

二、辛瑞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杜凤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5751.59元;

三、驳回杜凤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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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提供劳务一方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通过提供劳务获得报酬。提供劳务一方受接受劳务一方指派工作,存在一定的依附性,提供劳务方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的成分也较为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而工作技术含量一般比较低。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类型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相较于提供劳务,承揽人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定作人通常不在现场进行具体内容的指挥,仅是接受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工作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同时,承揽合同双方除报酬价款外,往往在工期、工程量、质量标准、验收、违约责任等方面有所约定。故认定劳务关系或是承揽关系应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从事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工作过程是否独立等因素进行判断,从事工作一方是否自带工具、按量计酬还是按天计酬并非绝对的区分标准。本案中,杜凤奎实际受张良指派,在张良家即怀柔区杨宋镇×村×号装修项目现场开展吊顶工作,吊顶主要材料亦由张良提供,双方约定报酬内容相对单一,且该工作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故认定杜凤奎与张良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更符合实际。至于辛瑞良与张良及杜凤奎之间的关系,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杜凤奎系由辛瑞良介绍至施工现场进行吊顶作业,辛瑞良系提供劳务一方,其与张良亦是劳务关系(一对一付费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首先,杜凤奎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张良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应确保雇员的人身安全,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应提前做好安全防范,进行相应的风险告知,但张良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故张良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杜凤奎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杜凤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使用三角凳子登高作业可能会有一定的危险并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且其明知当日需要登高作业还饮酒,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其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有一定的过错。最后,辛瑞良与杜凤奎一同为张良提供劳务,辛瑞良明知当日有吊顶作业的前提下依然张罗杜凤奎在其家喝酒,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具体责任比例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杜凤奎根据其过错程度对自身损害承担45%的责任,张良对杜凤奎损害承担45%的责任,辛瑞良对杜凤奎损害承担10%的责任。

 

实务总结

通过本案的案例,我们总结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为以下几点:

第一,双方之间是够存在支配和服从关系。在劳务关系中,雇员需要服从雇主的指派、指示和安排,按照雇主划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任务,雇员对雇主具有极强的依附性。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只需要告知承揽人其需要的工作结果是什么即可,具体以什么方式完成、在什么地点完成、和什么人一起完成等全部由承揽人自行决定,承揽人不需要听从定作人的指挥。

第二,所提供的工作内容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单纯的自己的劳动力,其只需要具有一般的做这项工作的基本的劳动能力即可,因此,劳务关系中,雇员的工作技术能力较低,可替代性较强。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完成定作人指定的工作成果,则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能力和思考、创意技能(一对一付费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

第三,二者在劳动设备的利用上存在区别。劳务关系中,雇员利用的是雇主提供的劳动设备,不需要自己准备设备和工具等,只需要提供自己的劳动即可。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需要自行准备技术设备、设施等,定作人只需要明确自己的需求,届时验收、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即可。所以,通常,承揽人就必须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比如工作室、办公室等。

达成合作的前提不同。正如以上所述,雇员只需要提供简单的、普通的劳动即可,对其自身的技术要求不要,所以选用雇员的标准更低。而承揽人则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条件才可能被定作人选中为合作方,所以,承揽人只有不断的提升自身技能才可能在市场长久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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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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